(2017)粤民抗15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邝家驹、梁何兴委托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邝家驹,梁何兴,广州市祥能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广东省人民检察院,李彬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民抗151号抗诉机关:广东省人民检察院。申诉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邝家驹,男,1954年9月9日出生,美利坚合众国国籍。被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梁何兴,男,汉族,1955年8月4日出生,住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被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广州市祥能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新港东路****号中洲中心北塔**楼**室。法定代表人:梁何兴,董事长。一审第三人:李彬,女,1958年3月18日出生,台湾地区居民。申诉人邝家驹因与被申诉人梁何兴、广州市祥能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及一审第三人李彬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穗中法民五终字第517号民事判决,向检察机关申诉。广东省人民检察院认为本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以粤检民(行)监﹝2017﹞44000000110号民事抗诉书向本院提出抗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指令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赵 虹审 判 员 赖尚斌审 判 员 何曲伟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法官助理 陈 捷书 记 员 钟镜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