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422刑初7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田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巴林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第三百四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林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巴林左旗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内0422刑初77号公诉机关内蒙古自治区巴林左旗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田某,男,1961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现住址内蒙古赤峰市,无前科。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7年3月14日被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巴林左旗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7年3月17日被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巴林左旗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于居住地,于2017年7月4日经本院决定,被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巴林左旗公安局取保候审于居住地。巴林左旗人民检察院以左检刑诉(2017)7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田某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7年7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巴林左旗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何万乐、时楠楠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田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01年9月15日,被告人田某从巴林左旗林东镇下朝阳营子村民委员会,以人民币6000.00元的价格承包了该村东大园子林地。2015年6月份,被告人田某未经林业部门批准,擅自在其所承包的林地内种植农作物,造成林地严重毁坏。经巴林左旗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队鉴定,被告人田某非法占用林地面积为52.43亩,林种为用材林,树种为杨树。被告人田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庭审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移送案件呈请表复印件、接受证据清单、公证书复印件、承包幼林地及耕地合同复印件、调取证据清单、林权证复印件、森林、林木、林地状况登记表、森林、林木、林地四至范围图、调取证据清单、林木采伐许可证复印件、申请林木采伐调查表复印件、分家单复印件、林权证复印件、申请复印件、朝阳营子村荒山承包延续方案、会议记录复印件、办案情况说明、户籍证明、身份证复印件、林权登记申请表复印件、受理林权登记申请登记表复印件、草种管理办法;证人张某1、马某、张某2、党某、张某3的证言;鉴定意见关于田某在××镇西杨树林种植农作物地块面积鉴定意见;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示意图、现场照片;被告人田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违反土地、林业管理法规,未经批准擅自非法占用林地,改变被占用林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林地原有植被严重毁坏,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被告人在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认罪悔罪表现,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采纳。鉴于本案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林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田某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刘景林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刘 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