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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282刑初32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杨权民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灵宝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宝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杨权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灵宝市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282刑初324号自诉人王某,男,1953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灵宝市。被告人杨权民,男,1955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灵宝市。自诉人王某以被告人杨权民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起控诉。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被告人杨权民已履行全部还款义务,自诉人王某于2017年7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控诉。本院认为,自诉人王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自诉人王某撤诉。审判员  任晓妮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宋新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