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606民初374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10-18
案件名称
郑红春与张华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红春,张华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四十五条
全文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606民初3743号原告:郑红春,男,1968年8月2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武汉市任,住襄阳市樊城区。委托代理人:余士勇,湖北春园律师事务所律师,代为起诉、和解、接受调解。被告:张华玲,女,1982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襄阳市樊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郑红春与被告张华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郑红春于2017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张华玲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郑红春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红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4元,减半收取77元,由原告郑红春负担。审判员 毛清国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牛玉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