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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521执124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陈兴红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决定书

法院

德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清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兴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拘 留 决 定 书(2017)浙0521执1248号被拘留人陈兴红,女,1975年1月27日生,汉族,住德清县。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周建伟与被执行人陈兴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拘留人陈兴红拒不申报财产、拒不履行本院生效的(2016)浙0521民初3020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决定如下:对陈兴红拘留十五日。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决定书的次日起三日内,口头或书面向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决定的执行。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签发:共印3份承办人拟稿:核稿: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拘留决定书(2017)浙0521执1248号被拘留人陈兴红,公民身份号码330521197501274825,女,1975年1月27日生,汉族,住德清县新安镇丰年村石头里120号。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周建伟与被执行人陈兴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拘留人陈兴红拒不申报财产、拒不履行本院生效的(2016)浙0521民初3020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决定如下:对陈兴红拘留十五日。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决定书的次日起三日内,口头或书面向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决定的执行。二0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