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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82民初681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黄红杰与洪叶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红杰,洪叶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282民初6812号原告:黄红杰,男,1987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企业职工,住慈溪市。被告:洪叶侠,男,1994年11月5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慈溪市。原告黄红杰为与被告洪叶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7年7月3日向法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小玲适用简易程序,于同年7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黄红杰,被告洪叶侠到庭参加诉讼。原告黄红杰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即时归还借款5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于2017年5月18日以资金周转为由向原告借款50000元。现经原告催讨,被告未归还借款。被告洪叶侠答辩称:被告不认识原告,借条上“黄红杰”三个字不是被告写的。50000元借款是被告朋友“小宇”(谐音)打电话叫被告去打牌,因为没有赌资在牌桌上向赌场老板张建军所借。当时没有约定还款日期,但说好3天内归还没有利息,超过3天算高利贷。被告未支付过利息也未归还过借款。本院经审理认定:原告通过案外人张建军于2017年5月18日借款50000元给被告,被告收到借款后出具出借人空白的借条一份给张建军,张建军将该借条转交给原告,原告在空白处填写了自己的名字。后原告向被告催讨,被告分文未付。本院认为:原告持有被告出具的借款人空白的借条原件,在无相反证据情况下应视为出借人,其在空白处填写自己的名字并无不当,原、被告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自被告收到借款时生效。被告辩称讼争借款出借人是张建军,借款实为赌资的主张,缺乏相应的依据,本院不予采信。现经原告催讨,被告未归还借款显属违约,原告有权要求被告归还尚欠借款。原告的相关诉请合理合法,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之规定,当庭宣告判决如下:被告洪叶侠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归还原告黄红杰借款5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履行期间)。本案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被告洪叶侠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本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在收到本院送达的上诉案件受理费缴纳通知后七日内,凭判决书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大厅收费窗口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如银行汇款,收款人为宁波市财政局非税资金专户,账号37×××922,开户银行为宁波市中国银行营业部,如邮政汇款,收款人为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室。汇款一律注明原审案号。逾期不交,作自动放弃上诉处理。审 判 员 张小玲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异代书记员 宓旭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