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822执24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浙江罗星实业有限公司与安徽得泰皮革有限公司买卖合同拖欠货款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江罗星实业有限公司,安徽得泰皮革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822执242号申请人浙江罗星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法定代表人:姚督生,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安徽得泰皮革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广德县。法定代表人:张其森,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浙江罗星实业有限公司与安徽得泰皮革有限公司买卖合同拖欠货款纠纷一案,广德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8月3日作出(2016)皖1822民初203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2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货款288423.15元及利息。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工商登记、房产、车辆等情况进行了查询,发现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已被本院另案查封,暂不具备处置条件,亦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或财产线索,依照相关法律规定,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本裁定作出后,今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可以依法重新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期限的限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广德县人民法院(2016)皖1822民初203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海审判员 王建军审判员 闻 剑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刘 荔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