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202行初4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2017)湘1202行初41号原告彭宏号不服被告怀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企业职工退休审批及被告怀化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一案行政裁定书
法院
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化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宏号,怀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怀化市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湘1202行初41号原告彭宏号,男。委托代理人林鑫,湖南紫鑫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怀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地址怀化市鹤城区迎丰东路2号。法定代表人余建勇,局长。委托代理人吉玲,女,怀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养老保险科科员。委托代理人李云树,湖南淮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怀化市人民政府,地址怀化市鹤城区府前路2号。法定代表人赵应云,市长。委托代理人杨华(特别授权),男,怀化市人民政府法制和经济研究室行政复议与应诉科科长。委托代理人瞿书娟,女,怀化市人民政府法制和经济研究室行政复议与应诉科科员。原告彭宏号不服被告怀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企业职工退休审批及被告怀化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一案,于2017年4月10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后,于2017年4月14日、12日分别向被告怀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被告怀化市人民政府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彭宏号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在诉讼期间,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彭宏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彭宏号负担。审 判 长 旷 洁审 判 员 李 兰人民陪审员 黄巧云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邱 羽附:本裁定适用的相关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