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2323执242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张兆焕、张仕宏与张德彪、张德贞、张林仁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牟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牟定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兆焕,张仕宏,张德彪,张德贞,张林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云南省牟定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2323执242号之三申请执行人张兆焕,女,1950年3月7日生,汉族,云南省牟定县人。申请执行人张仕宏(系张兆焕之子),男,1977年6月26日生,汉族,云南省牟定县人。被执行人张德彪,男,1940年1月9日生,汉族,云南省牟定县人。被执行人张德贞(系张德彪之妻),女,1941年5月8日生,汉族,云南省牟定县人。被执行人张林仁(系张德彪之子),男,1978年1月3日生,汉族,云南省牟定县人。申请执行人张兆焕、张仕宏依据本院(2017)云2323民初215号民事判决申请执行张德彪、张德贞、张林仁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6日受理。被执行人张德彪、张德贞、张林仁未按照本院执行通知要求履行本院判决确定的义务,赔偿申请执行人张兆焕、张仕宏牛圈受损经济损失2400元并承担诉讼费25元。经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张德彪的存款进行扣划,本案的执行标的已全部执行到位。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云南省牟定县人民法院(2017)云2323执242号执行案件全部执行完毕,现予结案。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沈锡升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徐丽花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