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威文民一初字第98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8-23
案件名称
威海市威龙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威海诚信房地产有限公司、中国煤炭国际经济技术合作总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威海市威龙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威海诚信房地产有限公司,中国煤炭国际经济技术合作总公司,威海市文登区界石镇人民政府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威文民一初字第980号原告:威海市威龙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市文化西路48-12号。法定代表人:颜承志,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陶志勇,山东光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威海诚信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经技区鲁东大厦201-204.法定代表人:姜清收,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段炳巨,山东时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煤炭国际经济技术合作总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民益街24号。法定代表人:王玉泉,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宫利军,黑龙江太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威海市文登区界石镇人民政府,住所地文登区界石镇昆嵛路54号。负责人:蔡凤华,镇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邵燕飞,山东联志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威海市威龙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被告威海诚信房地产有限公司、中国煤炭国际经济技术合作总公司、威海市文登区界石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4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由于案情需要,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并于2017年7月4日通知原告补交案件受理费,原告威海市威龙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应当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威海市威龙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796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邓晓阳人民陪审员 徐小万人民陪审员 侯成泽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于 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