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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1民终912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黎舒利与广州家广超市有限公司、广州家广超市有限公司员村店产品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黎舒利,广州家广超市有限公司,广州家广超市有限公司员村店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1民终912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黎舒利。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家广超市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曹成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家广超市有限公司员村店。负责人:蔡凡。两被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朱小斌,系广东诺臣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黎舒利因与被上诉人广州家广超市有限公司、广州家广超市有限公司员村店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2016)粤0106民初633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黎舒利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出庭参加庭审,经电话联系,其口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但未向本院递交书面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黎舒利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黎舒利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魏 巍审判员 乔 营审判员 杨晓航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谢汝华陈欣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