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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502执第116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高柒龙、周成岭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柒龙,周成岭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502执第1168号申请执行人高柒龙,男,1984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间市。被执行人周成岭,男,1965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聊城市东昌府区。本院(2016)鲁1502民初507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周成岭未按生效的法律文书履行法律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周成岭有车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周成岭所有的鲁P×××××号汽车一辆。二、查封期限两年,查封期间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曲立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 斐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