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赣1129执97-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吴牵邦、吴长坂相邻关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万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万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牵邦,吴长坂,吴红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江西省万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1129执97-1号申请执行人吴牵邦,男,1959年9月3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万年县人,务农,住万年县。被执行人吴长坂,男,1957年7月27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万年县人,务工,住万年县。被执行人吴红余,男,1983年1月9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万年县人,务工,住万年县。申请执行人吴牵邦依据本院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万民一初字第74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2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其与被执行人吴长坂、吴红余相邻权纠纷一案,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进入执行程序后,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吴长坂、吴红余的财产进行了“四查”,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吴长坂、吴红余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告知,申请人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也没有意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江西省万年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万民一初字第74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郑高科执行员  廖建新执行员  喻 欢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建锋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