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11刑更116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8-08
案件名称
谭真权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上饶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谭真权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赣11刑更1168号罪犯谭真权,男,1986年7月26日出生于重庆市云阳县,汉族,小学文化,现在江西省饶州监狱十三监区服刑。生效裁判即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26日作出(2015)中一法刑二初字第83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谭真权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并已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江西省饶州监狱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书,本院于2017年6月26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江西省饶州监狱认为该罪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了该犯的考核和奖惩情况材料等相关证据。经审理查明,该罪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曾先后获得月表扬奖励9次、单项表扬1次、监狱积极分子1次。并能积极执行财产刑。本院认为,罪犯谭真权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但该犯未能积极执行财产刑,在减刑时依法应当从严掌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谭真权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23年4月2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周江萍审 判 员 钟 凌审 判 员 蔡 霞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代书记员 柯慧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