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329民初232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樊跃忠与新野县城关镇汉城办事处南关居委会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樊跃忠,新野县城关镇汉城办事处南关居委会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329民初2324号原告:樊跃忠,男,1958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新野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贺国杰,河南新光律师事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新野县城关镇汉城办事处南关居委会。住所地新野县汉城办事处。法定代表人:李华敏,主任。原告樊跃忠与被告新野县城关镇汉城办事处南关居委会为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7日立案。原告樊跃忠于2017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樊跃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樊跃忠负担。审判员 张 欣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刘良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