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17执11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崔峥等其他权属、侵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崔峥,曲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17执112号申请执行人崔峥,男,1995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北京市平谷区村民。公民身份号码:×××。被执行人曲磊,男,1994年4月2日出生,汉族,北京市平谷区村民。公民身份号码:×××。申请执行人崔峥与被执行人曲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崔峥依据我院(2015)平民初字第08470号民事判决书要求被执行人曲磊应给付各项赔偿款28301.75元,案件受理费99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在北京执行办案系统及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曲磊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崔峥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曲磊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院(2015)平民初字第0847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执行人崔峥发现被执行人曲磊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后,对被执行人曲磊应给付各项赔偿款二万八千三百零一元七角五分,案件受理费九十九元,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路小锋审判员 胡立民审判员 王海东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宋艳凤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