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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17执11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崔峥等其他权属、侵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崔峥,曲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17执112号申请执行人崔峥,男,1995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北京市平谷区村民。公民身份号码:×××。被执行人曲磊,男,1994年4月2日出生,汉族,北京市平谷区村民。公民身份号码:×××。申请执行人崔峥与被执行人曲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崔峥依据我院(2015)平民初字第08470号民事判决书要求被执行人曲磊应给付各项赔偿款28301.75元,案件受理费99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在北京执行办案系统及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曲磊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崔峥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曲磊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院(2015)平民初字第0847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执行人崔峥发现被执行人曲磊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后,对被执行人曲磊应给付各项赔偿款二万八千三百零一元七角五分,案件受理费九十九元,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路小锋审判员  胡立民审判员  王海东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宋艳凤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