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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11民初526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吴根生与毛乃林、青岛盛昌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根生,毛乃林,青岛盛昌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青岛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11民初5262号原告:吴根生,男,1973年04月0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武陟县,委托代理人:范瑞安,青岛黄岛灵山卫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毛乃林,男,汉族,1977年02月0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即墨市。被告:青岛盛昌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辛安街道办事处东小庄办公室***室。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青岛市分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香港中路**号。负责人:武长奎,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根生诉被告毛乃林、青岛盛昌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青岛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0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吴根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程世武人民陪审员  袁清霞人民陪审员  杨仕彬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张 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