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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行申49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杨桂兰审判监督行政通知书

法院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驳 回 再 审 申 请 通 知 书(2017)京行申491号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杨桂兰,女,1945年7月8日出生。委托代理人丁静荣(杨桂兰之女),1965年2月13日出生。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办公室,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三里屯南56号。法定代表人吴熙盛,主任。委托代理人白璐,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办公室干部。委托代理人孙丽云,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政府,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日坛北街33号。法定代表人王灏,区长。委托代理人武力强,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政府干部。委托代理人张伟,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再审人杨桂兰因诉不予受理通知书及行政复议决定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京03行终130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经审查本院认为,依据《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以下简称《工作规程》)第三条的规定,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办公室(以下简称朝阳征收办)作为朝阳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具有受理杨桂兰的申请并作出相应处理的职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二条之规定,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朝阳区政府)作为朝阳征收办的本级人民政府,具有受理杨桂兰的行政复议申请,并进行相应审查的法定职权。《工作规程》第六条规定,被拆迁人申请行政裁决,应当提交下列资料:(一)裁决申请书;(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三)被拆迁房屋的权属证明;(四)申请裁决的理由及相关证明材料;(五)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认为应当提供的与行政裁决有关的其他材料。第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不予受理行政裁决申请:(一)对拆迁许可证合法性提出行政裁决的;(二)申请人或者被申请人不是拆迁当事人的;(三)拆迁当事人达成补偿安置协议后发生合同纠纷,或者行政裁决做出后,当事人就同一事由再次申请裁决的;(四)房屋已经灭失的;(五)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认为依法不予受理的其他情形。对裁决申请不予受理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本案中,杨桂兰提出申请请求朝阳征收办裁决其认购经济适用房并确定安置房房源认购价为3180元等十一条事项,但因其未能提供有效的房屋权属证明,提供的材料无法确认其作为被拆迁人的身份,朝阳征收办经审查后,根据上述规定作出《不予受理通知书》,并在法定期限内送达上诉人,并无不当。朝阳区政府所作《复议决定书》符合复议程序规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依据正确,亦无不当。原审法院判决驳回杨桂兰的诉讼请求正确,杨桂兰申请再审的诉求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杨桂兰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的规定,决定不对该案提起再审。特此通知。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