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105执8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小蜜蜂融资租赁(上海)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与被执行人李波民间借贷纠纷1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小蜜蜂融资租赁(上海)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李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105执8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小蜜蜂融资租赁(上海)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被执行人李波。申请执行人小蜜蜂融资租赁(上海)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与被执行人李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湘0105民初178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该判决书判决被执行人李波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执行人小蜜蜂融资租赁(上海)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支付借款本金20万元及利息(自2015年12月10日起至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申请执行人小蜜蜂融资租赁(上海)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对依法处置车牌号为湘AUA1**讴歌牌小型普通客车所得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但被执行人李波至今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李波名下讴歌牌小汽车(车牌号:湘AUA1**),但无法查找到该车辆。现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经申请执行人同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6)湘0105民初178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可要求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若申请执行人需要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措施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本院提交书面的续行申请书;逾期未提交,查封、扣押、冻结措施自动解除,造成的损失由申请执行人自行承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长 余志顺执 行 员 邓 平执 行 员 史科峰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曾 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