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沪0106执80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普陀支行与杨帆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普陀支行,杨帆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沪0106执805号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7)沪0106执805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普陀支行,营业场所上海市静安区。负责人:柏京,行长。被执行人:杨帆,男,1990年8月30日出生,满族,住湖北省。本院在执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普陀支行与杨帆(2016)沪0106民初1969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杨帆名下位于上海市宝山区松兰路XXX弄XXX号XXX-XXX层的房产(系本案借款抵押房产)已因他案被查封待处,被执行人名下的车辆下落不明,均难以处置变现;除上述房产及车辆外,被执行人名下无证券及银行存款等可供执行的财产和钱款。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2016)沪0106民初1969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在执行程序终结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汪 琦审判员 封惠忠审判员 肖煜影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戴维峰审判长 汪 琦审判员 封惠忠审判员 肖煜影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戴维峰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