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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拘字第10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李德胜、靳梅兰、马花香、李浩然与谭杰、谭丁丁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拘留决定书

法院

曲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沃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曲沃县人民法院执 行 决 定 书(2017)拘字第101号谭杰:本院在执行李德胜、靳梅兰、马花香、李浩然与谭杰、谭丁丁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谭杰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三款或根据妨害执行的具体情况引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百八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0条的规定,决定如下:对谭杰拘留十五日。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3日内,口头或书面向曲沃县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决定的执行。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