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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神执字第04397-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刘林生与张仙凤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林生,张仙凤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神执字第04397-3号申请执行人刘林生,男,1950年12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被执行人张仙凤,女,1961年5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神民初字第02513号民事调解书在执行刘林生与张仙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经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一、由被执行人张仙凤向申请执行人刘林生偿还借款本金12万元及利息4.5万元;二、由被执行人张仙凤负担案件受理费1920元、案件执行费24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张仙凤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张仙凤与其丈夫刘继宏共有的位于神木县房屋予以评估,经三次公开拍卖均因无人竞买致流拍,现申请人刘林生同意在第三次流拍价的基础上扣除该房所欠银行抵押贷款(最终以银行出具的还款结清证明提供的数据为准)后接受以物抵债。同时被执行人张仙凤表示愿意以现金偿还方式主动履行调解书确定的全部给付义务,现需待双方当事人就如何履行能否达成协议后再执行本案,暂无被执行人其它可供执行财产,故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贾小平审判员  刘文甫审判员  王志新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子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