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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2504执15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杨东云、普金福与陈艳福、陈国平、李树芬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弥勒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弥勒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东云,陈艳福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弥勒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2504执154号申请执行人:杨东云,男,生于2006年2月8日,彝族,学生,住弥勒市。申请执行人暨申请执行人杨云东的法定代理人:普金福,男,生于1981年9月2日,彝族,农民,住弥勒市。申请执行人暨申请执行人杨云东的法定代理人:杨玉会,女,生于1987年6月19日,彝族,农民,住弥勒市。被执行人:陈艳福,男,生于1999年2月17日,农民,住弥勒市。被执行人暨被申请执行人陈艳福的法定代理人:陈国平,男,生于1971年7月20日,彝族,农民,住弥勒市。被执行人暨被申请执行人陈艳福的法定代理人:李树芬,女,生于1974年8月25日,彝族,农民,住弥勒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杨东云、普金福与被执行人陈艳福、陈国平、李树芬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查明本案执行标的为人民币19222.54元。经过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和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已将被执行人陈艳福、陈国平、李树芬纳入失信人员名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 波审判员 李文兵审判员 王建生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柠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