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223民特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刘作荣、邢笑花申请宣告公民失踪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刘作荣,邢笑花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失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南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皖0223民特6号申请人:刘作荣,男,1955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南陵县。申请人:邢笑花,女,1957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南陵县。申请人刘作荣、邢���花申请宣告公民失踪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刘作荣、邢笑花称,刘国樑系申请人长子,2011年与其妻一起前往上海务工,当年4月18日与其妻拌嘴后出走,至今不见踪影。后经家人多方寻找,一直无其消息,下落不明。刘国樑失踪已满4年,现依法申请刘国樑失踪。经审理查明:下落不明人刘国樑,男,1980年12月3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南陵县烟墩镇霭里村方冲组,公民身份号码X,系申请人刘作荣、邢笑花儿子。自2011年5月起,刘国樑与其家人失去联系,后经家人多方寻找,一直无其消息,至今下落不明。申请人刘作荣、邢笑花申请宣告刘国樑失踪后,本院于2017年4月14日在《法制日报》上发出寻找刘国樑的公告,并将公告张贴在当地村委会和本院公告栏内。法定公告期间为三���月,刘国樑仍然下落不明。本院认为,刘国樑于2011年5月出走至今已有6年,虽经其家人多方寻找,但是仍未出现,下落不明已满二年,故刘作荣、邢笑花申请宣告刘国樑失踪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四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刘国樑失踪;二、指定刘作荣、邢笑花为失踪人刘国樑的财产代管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宋代友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马 燕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二条公���下落不明满二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为失踪人。第二十一条失踪人的财产由他的配偶、父母、成年子女或者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代管。代管有争议的,没有以上规定的人或者以上规定的人无能力代管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的人代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人民法院受理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后,应当发出寻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宣告失踪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一年。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的,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公告的期间届满,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被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事实是否得到确认,作出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判决或者驳回申请的判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四十三条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案件,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申请人的请求,清理下落不明人的财产,并指定案件审理期间的财产代管人。公告期满后,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失踪的,应当同时依照民法通则第二十一第一款的规定指定失踪人的财产代管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