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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430执5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赵某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淳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淳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某某,刘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淳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430执58号申请执行人:赵某某,女性,汉族,1980年2月9日出生,农民。被执行人:刘某,男性,汉族,1978年11月18日出生,农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赵某某与被执行人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申请人赵某某依据已生效的淳化县人民法院(2014)淳民初字第00603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3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40000元。案件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刘某已履行部分案件义务,给付申请人赵某某20000元,且申请人已实际领取。剩余款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刘某于2017年8月3日前履行完毕,被执行人刘某未按期履行,申请人可随时到本院恢复申请执行。现申请人赵某某申请撤回本次执行,经本院审查,申请人撤回本次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淳化县人民法院(2017)陕0430执5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海军审 判 员  姚新兵代理审判员  郗永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王 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