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182执113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明光市富鑫源商砼有限公司、明光市鹏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明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明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明光市富鑫源商砼有限公司,明光市鹏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182执1131号申请执行人:明光市富鑫源商砼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明光市潘村镇紫阳村潘明路北侧,注册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82073934242L(1-1)法定代表人:黄国富,系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明光市鹏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明光市潘村镇富民大道,注册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820709197928。法定代表人:吴启雷,系该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明光市富鑫源商砼有限公司与明光市鹏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于2016年12月22日作出的(2016)皖1182民初2955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明光市鹏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3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明光市鹏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银行存款447804元或查封、扣押其等额的财产。其中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卞广庆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崔琪琪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