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6民初8231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天津泰港实业有限公司与天津环洁汽车能源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泰港实业有限公司,天津环洁汽车能源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6民初82318号原告:天津泰港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洞庭路58号融汇大厦9F。组织机构代码:56611066-3。法定代表人:李江浩,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闫宏峰,天津高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袁芳,天津高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天津环洁汽车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睦宁路45号津滨发展通厂9号首层车间及北侧一、二层办公用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669409344XD。法定代表人:蔺金兰,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刚,该公司经理。原告天津泰港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天津环洁汽车能源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5日立案。原告天津泰港实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津泰港实业有限公司撤诉。受理费1954元,减半收取计977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孙连永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马新颖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