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3刑更96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翟警卫盗窃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淄博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翟警卫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3刑更969号罪犯翟警卫,男,1975年3月19日出生,汉族,山东省莱阳市人,初中文化,现在山东省鲁中监狱服刑改造。山东省胶南市人民法院于二○一二年六月四日作出(2012)胶南刑初字第34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翟警卫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得假释。刑期自2012年2月12日起至2027年2月11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该犯于2012年7月10日被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山东省鲁中监狱于2017年7月6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公示并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山东省鲁中监狱报称,罪犯翟警卫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经审理查明,罪犯翟警卫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自服刑以来,获表扬五次。上述事实,有罪犯翟警卫认罪悔罪材料、考核监管材料、减刑建议书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翟警卫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翟警卫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自2012年2月12日起至2026年7月1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 伟审 判 员 胡文伟人民陪审员 邹玉凤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杨 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