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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681民初188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山东南山建设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与李长吉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南山建设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李长吉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龙口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681民初1882号原告:山东南山建设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龙口市东江镇南山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0007697026500。法定代表人:房鹏,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晓玮,山东南山东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长吉,男,1955年3月1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辽宁省大连市旅顺口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南山建设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李长吉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我国民事诉讼法关于原告方申请撤诉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山东南山建设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李长吉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山东南山建设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李 杰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邹向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