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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503民初112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翟某某与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渭南市华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翟某某,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渭南市华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503民初1122号原告:翟某某,女,汉族。被告:潘某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翟某某与被告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翟某某于2017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翟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翟某某负担。审判员  田晓林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杨瑞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