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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581民初157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卜某某与张某甲、张某乙、张某丙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韩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韩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卜某某,张某甲,张某乙,张某丙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韩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581民初1577号原告:卜某某,男,生于1961年7月18日,汉族,高中文化。被告:张某甲,韩城市形成区中天宾馆负责人。被告:张某乙,男,生于1962年10月2日,汉族。被告:张某丙,男,生于1963年5月20日,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卜某某诉被告张某甲、张某乙、张某丙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卜某某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张某甲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卜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卜某某撤回对被告张某甲的起诉。审判员  薛建彤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党晋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