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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381执恢8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公主岭国家农业科技园区裕丰种业与牛丽芳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公主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公主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公主岭国家农业公主岭科技园区裕丰种业,牛丽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381执恢88号申请执行人公主岭国家农业公主岭科技园区裕丰种业。法定代表人王杰,经理。被执行人牛丽芳,女,现住吉林省公主岭市。公主岭国家农业科技园区裕丰种业申请执行(2015)公民二初字第557号民事判决书一案,被执行人牛丽芳一次性给付公主岭国家农业科技园区裕丰种业5310元。申请执行人放弃其他权利及费用,同意终结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公主岭市人民法院(2015)公民二初字第55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林万福审判员 曹    巍审判员 李    顺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  英  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