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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402民初140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治分行诉王旭芳、李慧兵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治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治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治分行,王旭芳,李慧兵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长治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晋0402民初1400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治分行,住所地:长治市太行东街167号。法定代表人:裴利民,职务: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常建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治电力支行职员。委托诉讼代理人:贺勇,山西漳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旭芳,女,1汉族。被告:李慧兵,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治分行与被告王旭芳、李慧兵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二被告已主动归还欠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治分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52元减半收取为576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 铮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魏思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