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402民初140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治分行诉王旭芳、李慧兵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治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治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治分行,王旭芳,李慧兵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长治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晋0402民初1400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治分行,住所地:长治市太行东街167号。法定代表人:裴利民,职务: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常建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治电力支行职员。委托诉讼代理人:贺勇,山西漳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旭芳,女,1汉族。被告:李慧兵,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治分行与被告王旭芳、李慧兵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二被告已主动归还欠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治分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52元减半收取为576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 铮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魏思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