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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722执56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浦城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邓贞妹其他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浦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浦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浦城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邓贞妹,X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浦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722执560号申请执行人浦城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浦城县红浦路7号。法定代表人黄坤平,局长。被执行人邓贞妹,女,1976年8月8日出生,住浦城县,被执行人XXX,男,1975年9月10日出生,住浦城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浦城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被执行人邓贞妹、XXX行政非诉一案中,本院已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的相关银行账户及查封了被执行人邓贞妹所有的大众牌车一辆(闽H×××××),现被执行人已自动缴纳社会抚养费24000元,对未执行到位的34229元,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撤销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浦城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浦卫计征决20160151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季建英审判员  徐如明审判员  丁昌荣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黄晓斐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