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皖1102民初176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与张存全、王志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张存全,王志萍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102民初1761号之一原告: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200号14楼1409-1410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5574007652。法定代表人:许罗德,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汪庆生,安徽中天恒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黄雪涛,安徽中天恒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存全,男,1970年2月10日出生,汉族,原住安徽省定远县,现住址不详,被告:王志萍,女,1972年1月1日出生,汉族,原住安徽省定远县,现住址不详,原告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存全、王志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有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王国雷人民陪审员  陶 丽人民陪审员  张朝珍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王登科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