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102民初176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与张存全、王志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张存全,王志萍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102民初1761号之一原告: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200号14楼1409-1410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5574007652。法定代表人:许罗德,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汪庆生,安徽中天恒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黄雪涛,安徽中天恒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存全,男,1970年2月10日出生,汉族,原住安徽省定远县,现住址不详,被告:王志萍,女,1972年1月1日出生,汉族,原住安徽省定远县,现住址不详,原告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存全、王志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有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王国雷人民陪审员 陶 丽人民陪审员 张朝珍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王登科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