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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96民终50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郑立功、郑金亮赡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郑立功,郑金亮,郑玉柱,郑水仙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96民终50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郑立功,男,1934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济源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郑金亮,男,1960年3月28日出生,汉族,住济源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郑玉柱,男,1963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济源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郑水仙,女,1952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住济源市。上诉人郑立功因与被上诉人郑金亮、郑玉柱、郑水仙赡养纠纷一案,不服济源市人民法院(2017)豫9001民初145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6月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郑立功,被上诉人郑金亮、郑玉柱、郑水仙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郑立功上诉请求:依法撤销济源市人民法院(2017)豫9001民初1450号民事判决,改判被上诉人每人每月支付赡养费1000元。一二审案件受理费由被上诉人负担。事实与理由:按照济源市人民法院(2016)豫9001民初52号民事判决,三被上诉人每人每月支付上诉人赡养费80元,不能保障上诉人的生活,应达到河南省2016年农村居民人均消费支出的8587元。从2014年起,上诉人患有心梗、高血压,需要长期服药。2017年4、5月份,上诉人住院花费2500元,上诉人六个子女每月给付的赡养费480元不够其日常开销。郑金亮辩称,上诉人有钱,自己愿意与其他子女平摊赡养费用,轮流伺候上诉人。郑玉柱辩称,上诉人生活尚能自理,自己隔段时间就买点东西去看望,其愿意伺候。郑水仙辩称,自己愿意伺候上诉人,但自己没有劳动能力,确实没有经济能力,给上诉人的80元赡养费还是自己女儿给的。郑立功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郑金亮、郑玉柱、郑水仙每人每月向其支付赡养费1000元。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郑立功有六个子女,均已成年,郑水仙系其大女儿,郑金亮系其长子,郑玉柱系其次子。现在郑立功每月能领取各项补助共480元。另2016年3月22日济源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豫9001民初52号民事判决书,已就双方之间的赡养费纠纷判决:“郑水仙、郑金亮、郑玉柱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每人每月支付郑立功赡养费80元(每半年支付一次,其中1月1日支付1-6月份赡养费、7月1日支付7-12月份赡养费)”,且郑金亮、郑玉柱、郑水仙已经履行了判决确定的支付赡养费义务。一审法院认为:子女对父母有赡养的义务,父母无劳动能力的,有要求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2016年3月22日的(2016)豫9001民初5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对郑立功起诉郑金亮、郑玉柱、郑水仙赡养费纠纷作出判决,郑立功六个子女应履行赡养义务,郑金亮、郑玉柱、郑水仙每人每月支付郑立功赡养费80元,且郑金亮、郑玉柱、郑水仙已经按该生效判决履行了相应的义务。现郑立功提出每月的赡养费不够其生活费、医疗、买药费用,但未提供证据证明该主张,故对郑立功要求郑金亮、郑玉柱、郑水仙每人每月支付赡养费1000元的诉讼请求,无事实及法律依据,该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驳回郑立功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0元,系缓交,由郑立功负担。本院二审查明,郑立功每月领取的各项补助为160元。郑金亮、郑玉柱、郑水仙对郑立功的赡养费已付至2017年底。其余事实与一审查明事实一致。本院认为,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无劳动能力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郑立功六个子女均应对郑立功履行赡养义务。原审查明郑立功每月领取各项补助共480元有误,实为160元,本院予以纠正。济源市人民法院(2016)豫9001民初52号民事判决书,虽判决郑金亮、郑玉柱、郑水仙每人每月支付郑立功赡养费80元,但考虑到郑立功患有心梗、××,需要长期定时服用药物,以及居民生活物价上涨的因素,原判决的每人每月付给郑立功的80元赡养费已经不足以维持郑立功的正常生活支出,应予变更。按照河南省2016年农村居民人均消费支出的8587元标准计算,本院酌定郑金亮、郑玉柱、郑水仙及郑立功的其他子女按每人每月120元的标准付给郑立功赡养费。综上所述,郑立功的上诉请求部分成立,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判决如下:一、撤销济源市人民法院(2017)豫9001民初1450号民事判决;二、从2018年1月1日起,郑金亮、郑玉柱、郑水仙每人每月按120元的标准付给郑立功赡养费,给付方式为按季度支付,每季度的第一天给付本季度的赡养费;济源市人民法院(2016)豫9001民初52号民事判决不再执行。一审案件受理费100元(系缓交),由郑金亮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系缓交),由郑玉柱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王汉洲审判员  姬于卫审判员  赵旭安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二鑫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