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524执12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李龙城、李龙建与被执行人周思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商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龙城,李龙建,周思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商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524执120号申请执行人:李龙城,男,1969年9月25日生,汉族,住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申请执行人:李龙建,男,1968年1月16日生,汉族,住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被执行人:周思国,男,1972年12月2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商城县。申请执行人李龙城、李龙建与被执行人周思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商城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7月21日作出的(2016)豫1524民初92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李龙城、李龙建于2017年1月1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龙城、李龙建与被执行人周思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李龙城、李龙建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提出的撤销申请,系其本人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豫1524执12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冯郁峰审判员 刘 辉审判员 岳昌启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曾福森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