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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524执12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李龙城、李龙建与被执行人周思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商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龙城,李龙建,周思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商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524执120号申请执行人:李龙城,男,1969年9月25日生,汉族,住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申请执行人:李龙建,男,1968年1月16日生,汉族,住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被执行人:周思国,男,1972年12月2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商城县。申请执行人李龙城、李龙建与被执行人周思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商城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7月21日作出的(2016)豫1524民初92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李龙城、李龙建于2017年1月1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龙城、李龙建与被执行人周思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李龙城、李龙建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提出的撤销申请,系其本人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豫1524执12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冯郁峰审判员  刘 辉审判员  岳昌启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曾福森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