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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1执复7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闫小红与李萍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闫小红,李萍,王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全文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1执复70号申请复议人(申请执行人)闫小红,住呼和浩特市。被执行人李萍,住呼和浩特市。第三人王平,住呼和浩特市。执行法院在申请执行人闫小红与被执行人李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闫小红于2016年4月18日以第三人王平与被执行人李萍系夫妻关系为由提出书面异议,申请追加王平为被执行人。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复议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追加王平为被执行人。未提供证据也无法律规定,故闫小红提出的执行复议不能成立。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复议申请人闫小红的复议申请。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胡尔查审判员  安 智审判员  金巴根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乌 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