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津0106民初340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8-08

案件名称

曹宝勤与天津市治达安居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宝勤,天津市治达安居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06民初3400号原告:曹宝勤,男,1958年1月10日出生,汉族,天津市三房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售后负责人,住天津市红桥区。被告:天津市治达安居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天津市红桥区勤俭道200号区建委大楼东南角204号。法定代表人:许明,职务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吕涛,该公司职员。原告曹宝勤与被告天津市治达安居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日立案。原告曹宝勤于2017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曹宝勤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宝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曹宝勤负担。代理审判员 庞 婕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杨德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