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425民初170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9-23
案件名称
张某、王某等与闫某1等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名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王某,闫某1,闫某2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大名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425民初1709号原告:张某,男,1996年11月4日生,汉族,住大名县。原告:王某,女,1967年10月25日生,汉族,住大名县。二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XX俊,大名县杨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闫某1,女,1996年10月30日生,汉族,住大名县。被告:闫某2,男,1970年2月28日生,汉族,住大名县。原告张某、王某诉被告闫某1、闫某2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3日立案。原告张某、王某于2017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王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王某撤诉。案件受理费455元,减半收取计227.5元,由原告张某、王某负担。审判员 李世钧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建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