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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505执24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麦燕宗、黄小红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麦燕宗,黄小红,邱炮武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505执240号申请执行人:麦燕宗,男,1986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泉州市泉港区。被执行人:黄小红,女,1982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泉州市泉港区。被执行人:邱炮武,男,1982年3月19日出生,汉族,住泉州市泉港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麦燕宗与被执行人黄小红、邱炮武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1月23日向被执行人黄小红、邱炮武发出执行通知书与财产申报通知书,责令其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据实申报财产,但其未履行。经执行调查,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黄小红、邱炮武的去向及其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黄小红、邱炮武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依法予以公布。申请执行人麦燕宗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罗德棉执行员  张建华执行员  吴梅梅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杨荣灿PAGE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