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382刑初92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陈余存、王锡林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余存,王锡林
案由
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382刑初927号公诉机关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余存,男,1980年10月28日出生于浙江省乐清市,汉族,初中文化,经商,住浙江省乐清市。因本案于2016年9月24日被乐清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9日被乐清市公安局取保候审。被告人王锡林,男,1982年1月14日出生于浙江省乐清市,汉族,初中文化,经商,住浙江省乐清市。因本案于2016年9月24日被乐清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9日被乐清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乐清市人民检察院以乐检公诉刑诉(2017)88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余存、王锡林犯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于2017年7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乐清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蔡秉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余存、王锡林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自2016年5月份开始,被告人陈余存、王锡林在乐清市北白象镇旺林村旺林大道77号开办移印厂,二人在未取得商标所有人授权的情况下,擅自制造并销售“Schneider”“Telemecanique”商标标识。2016年9月23日,公安机关查获该移印厂,并现场查获标有“Schneider”“Telemecanique”商标标识的产品总计22493个、移印板5块。另查明,第G715396号“”注册商标注册人系施耐德电气公司(SchneiderElectricSA),核定使用商品类别为第9类:继电器、电容器、断路器、开关等,续展注册有效期自2009年3月15日至2019年3月15日。第267665号“”注册商标注册人系施耐德电气工业公司(SchneiderElectricIndustriesSAS),续展注册有效期自2006年10月30日至2016年10月29日,后续展注册有效期至2026年10月29日,核定使用商品类别包括第9类:电力配给系统中的各种操作、控制装置和设备;日用开关等控制装置;电子计算机等。经比对,被告人陈余存、王锡林制造的涉案商标标识,与上述两枚注册商标相同。上述事实,被告人陈余存、王锡林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产品、移印板、商标注册证明、公证书、未授权说明、产品鉴定书、前科情况核实证明、户籍信息、终止价格认定通知、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照片、证人徐某、唐某、方某的证言、证明、抓获经过、被告人陈余存、王锡林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余存、王锡林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伪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陈余存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予以从轻处罚,系初犯,可予以酌定从轻处罚。被告人王锡林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予以从轻处罚,系初犯,可予以酌定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陈余存、王锡林有悔罪表现,适用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法可宣告缓刑。公诉机关提出判处被告人陈余存六个月以上十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判处被告人王锡林六个月以上十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综合本案犯罪事实、情节、危害后果及被告人认罪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七十六条、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陈余存犯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缓刑考验期间,应接受社区矫正,服从社区矫正机构的监督管理。)二、被告人王锡林犯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缓刑考验期间,应接受社区矫正,服从社区矫正机构的监督管理。)三、扣押于乐清市公安局的面板、辅助触头及随案移送的移印板,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包素素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代书记员 赵晨晓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