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626刑初6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8-08
案件名称
张某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吴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吴起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吴起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陕0626刑初66号公诉机关吴起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某,男,汉族,生于1977年12月10日,小学文化,农民。吴起县人民检察院以吴起县院吴检刑刑诉(2017)5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7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吴起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强依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7年5月9日下午,被害人秦某雇佣被告人张某给他家拉运彩钢,当日19时许,被告人张某驾驶甘M276**号时风牌三轮汽车载着超长彩钢皮及方形空心彩钢钢管拉着被害人秦某及其儿子秦某某从吴起县城出发前往被害人秦某家,当行驶至铁边城镇暴城村一下坡路处时,因路面不平整,三轮汽车发生侧翻,导致被害人秦某死亡。经延安市吴起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张某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肇事后,被告人张某积极施救被害人,并拨打120急救电话和报警电话,在案发现场等候处理。案发后,被告人张某委托家属赔偿被害人家属14.2万元,并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上述犯罪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中亦无异议,且有吴起县公安局受案登记表、抓捕经过,人口信息查询单、驾驶人及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现场勘查笔录、照片及事故现场图,死亡医学证明书,尸体检验报告,证人证言,交通事故赔偿协议书及谅解书,被告人的供述等证据在卷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致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事故发生后,被告人积极施救被害人,并拨打急救和报警电话,在现场等待公安机关处理,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系自首,可依法从轻处罚。案发后委托家属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亦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又三个月,宣告缓刑,缓刑考验期为二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审判员 刘志锋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任 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