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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703民初212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余贤和与张小英债务转移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达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贤和,张小英

案由

债务转移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703民初2127号原告:余贤和,男,1945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唐正淑,四川弘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小英,女,1977年1月14日出生,汉族,现住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原告余贤和与被告张小英债务转移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1日立案。原告余贤和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余贤和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李 媚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万利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