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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3125执恢4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蒋德科申请彭向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保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蒋德科,彭向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保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3125执恢43号申请执行人:蒋德科,男,1976年8月19日出生,土家族,住保靖县迁陵镇。被执行人:彭向前,男,1974年2月4日出生,土家族,住保靖县迁陵镇。本院在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蒋德科与被执行人彭向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申请执行人撤销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0)保民初字第18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黄友军审判员  向兴国审判员  龙 平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 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