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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207执34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周沛、曹文霞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沛,曹文霞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207执345号申请执行人:周沛,女,1984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芜湖中燃有限公司职工,住芜湖市弋江区,被执行人:曹文霞,女,1970年8月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芜湖市鸠江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周沛与被执行人曹文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曹文霞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周沛的债权因此未获受偿。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皖0207民初48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审判长  李柏东审判员  梅根生审判员  杨慧忠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陈 晨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