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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825执117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7-29

案件名称

李某与惠某、杨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定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惠某,杨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25执1175号申请执行人李某被执行人惠某,被执行人杨某,申请执行人李某与被执行人惠某、杨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定边县贺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陕0825民初246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确定由被执行人惠某、杨某偿还申请执行人李某借款人民币3000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14年3月20日起至兑现完毕时止,兑付时减去已付利息500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0180元。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欠申请执行人借款人民币300000元及利息,被执行人惠某偿还30万元,下欠部分由申请执行人向被执行人杨某追偿,不再向被执行人惠某追偿。惠某具体偿还这30万元的时间为当庭偿还3万元,于2017年6月26日前偿还7万元,下欠20万元从7月份起每月19日前偿付5万元,直至还完为止即4个月内付清。如有一期不能按时如数偿付,则承担偿还本案的全部案件款的责任。现已付15万元,案件受理费2900元,执行费4400元,共计7300元,均由被执行人惠某承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2017)陕0825执117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屈文学审 判 员  孙海宏代理审判员  董 斌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卜晓晓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