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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021民初523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8-07-16

案件名称

李志君与潘昭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志君,潘昭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玉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021民初5236号原告:李志君,男,1984年6月23日出生,汉族,住玉环市。被告:潘昭辉,男,1990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玉环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志君与被告潘昭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李志君经本院通知未在规定的时间内预交诉讼费,也未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员  袁湘裕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黄春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