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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902刑初12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黄鑫斌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益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鑫斌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湘0902刑初122号公诉机关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鑫斌,男,1986年9月7日出生于湖南省益阳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因犯盗窃罪于2008年11月5日被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三个月,并处罚金八千元,2010年10月21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12月25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2016年4月21日刑满释放。因吸毒,2017年3月8日被益阳市公安局资阳分局决定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3月16日被益阳市公安局资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30日由益阳市公安局资阳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益阳市第二看守所。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检察院以益资检公诉刑诉[2017]12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鑫斌犯盗窃罪,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7月2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姚剑青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鑫斌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0月3日凌晨,被告人黄鑫斌在益阳市资阳区三益街劳动服务公司家属区内盗得被害人周某某一辆格爵牌踏板摩托车,后将该摩托车出售,得人民币500元。经物价认证,被盗摩托车价值2350元。2017年1月31日凌晨,被告人黄鑫斌在益阳市朝阳区海棠路盗得被害人曾某某蓝色雷克牌摩托车一辆。经物价认证,被盗摩托车价值570元。2017年3月15日,被告人黄鑫斌在强制隔离戒毒期间主动向公安机关交代上述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黄鑫斌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曾某某、周某某的陈述,证人索某某、庄某某的证言,价格认定结论书,辨认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现场指认照片,(2015)资刑初字第312号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书、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被告人黄鑫斌的到案经过、户籍资料及其供述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黄鑫斌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盗窃罪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黄鑫斌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对其从重处罚。被告人黄鑫斌在强制隔离戒毒期间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罪行,系自首,对其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黄鑫斌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二、责令被告人黄鑫斌退赔被害人周某某2350元、退赔被害人曾某某57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黄鑫斌的刑期自2017年3月16日起至2017年11月15日止。所判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刘静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曾琴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四十七条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