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苏0602民初53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12-02

案件名称

539姚欣妤与李旭昭、朱秀贤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欣妤,李旭昭,朱秀贤,朱晓彬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602民初539号原告:姚欣妤,女,1981年4月20日生,汉族,住南通市崇川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姝姝,江苏李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旭昭,女,1948年6月4日生,汉族,住南通市崇川区。被告:朱秀贤,男,1951年10月11日生,汉族,住南通市崇川区。第三人:朱晓彬,男,1979年5月31日生,汉族,住南通市崇川区。原告姚欣妤与被告李旭昭、朱秀贤及第三人朱晓彬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22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且于法不悖,本院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姚欣妤撤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982元,减半收取人民币3491元,公告费300元,合计人民币3791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袁好峰代理审判员  顾 彬人民陪审员  马 莉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范晶晶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